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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三章  信息共享

更新时间:2024-12-28 20:08:18

嘉兴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在第三章中详细阐述了信息共享的分类和责任。

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共享信息资源分为无条件共享和有条件共享两大类。无条件共享指那些可以无条件提供给各级、各部门(单位)的资源,无需特定条件。然而,对于有条件共享类,信息仅能在设定的条件下提供给指定的部门(单位),并且当信息涉及保密内容时,必须遵循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各级、各部门(单位)有权通过共享和交换信息系统平台获取共享信息资源,同时也有责任和义务提供他们可提供的信息资源。这强调了信息共享的双向性和义务性。

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各部门(单位)需要对管理的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明确信息资源类别,并根据自身职责需求提出对其他部门(单位)的共享信息资源请求。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在此过程中承担着需求对接的重要职责。

第十五条则提到,部门(单位)根据自身信息资源实际情况申报共享类别,而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对这些申报进行确认,确保信息共享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扩展资料

为规范嘉兴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公共事务信息资源配置,提高政府决策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嘉兴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该《办法》经六届嘉兴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3月3日由嘉兴市人民政府以嘉政发〔2012〕27号印发。《办法》分总则、信息采集与交换、信息共享、信息安全、相关责任、附则6章27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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