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为了强化城市建设管理,适应现代化建设需求,建设出宜业宜居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辽宁省制定并实施了《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条例第一条强调,所有城市需依据城市规划进行统一管理,各级政府需领导并组织各部门密切合作,确保城市建设有序进行。
第二章规定了建设用地管理,要求城市全面规划各类用地,合理布局。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用地,需提交相关文件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占用土地,将受到严格管理,违章建筑将不被补偿。
第三章着重于建筑管理,规定所有工程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无论是住宅建设还是公共设施,都必须遵循详细规划和相关程序。违章建筑将受到严格的处理和禁止施工。
在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第四章强调了对城市基础设施的保护,如道路、桥梁、供水设施等,任何擅自占用或损坏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同时,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也有统一规划和保护要求。
在园林绿化管理中,第五章要求所有单位和个人参与绿化城市,不得非法侵占园林绿地,对树木花草的种植、修剪和采伐有严格的规定。
最后,第六章明确了奖励与处罚机制,对模范执行条例者给予表彰,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将进行经济制裁或法律追究。第七章附则指出,条例与国家相关法规如有冲突,以国家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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